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2年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第十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第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予以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