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三条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对使用我省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适用,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和在使用省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一)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科研人员或单位和科技型企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可向发布政策责任单位或下达科技项目的省、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五)反馈归档: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第四章纠错机制第七条强化对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对不落实、不执行科技创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商请省纪委省监委定期或不定期研讨全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工作,加强对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