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级各类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部署推进的项目等,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的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的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项目策划生成系统建设,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第十条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提出的选址意向和用地需求进行选址策划,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将项目策划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属地乡镇(街道)等项目策划生成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行政审批局核实是否符合相关审批规定,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新选址,第三章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第十六条社会投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发起策划生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选址意向和用地需求进行选址策划,第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策划生成系统将预选址综合意见及相关空间规划信息推送至发展改革、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属地乡镇(街道)等项目策划生成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行政审批局核实是否符合相关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