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的行政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粮储中心)负责落实储备粮收储、轮换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要保证入库和出库的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以及我市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市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制定,(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共同核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制定储备粮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并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单位监督和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