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用作扶持龙门县建筑企业的发展奖励金,第二章新进建筑企业奖励第四条2022年12月1日后在龙门县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奖励扶持资金10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500万元,对新落户龙门县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建筑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补贴扶持,第三章县内建筑企业奖励支持第八条对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范围的建筑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双一级资质),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第九条鼓励龙门县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在当地申报建筑产值和纳税的建筑企业,凡龙门县范围内施工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当地申报建筑产值和纳税的建筑企业的,第四章奖励扶持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条件:(一)新引进的建筑企业,第十三条符合本指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第十四条符合本指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获得新进建筑企业奖励和获得县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须提供未获得县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承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