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组织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等工作,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第七条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落实机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充分讨论、参与决策、投身建设和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学习示范样板村发动组织农民、推进建设的经验,第三章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第十二条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规划、依规建设,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第六章强化农民参与保障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明确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乡镇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等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