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支持商贸流通和文化旅游行业促消费工作,支持零售、餐饮、文旅等企业释放消费潜力,200万元用于春节期间全县重点商超零售促消费,400万元用于后续零售、餐饮、家电等促消费,100万元用于文旅促消费,指导县域重点电商企业积极举办直播电商促消费活动,对参与山东好品电商直播专场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引导商贸企业举办多领域、多主题、多层次促消费活动,每个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开展流量推广等各类文旅营销活动,支持重点文旅企业项目的有效资金需求,培育文旅企业服务品牌,引导文旅企业完善游客服务体系,优化文旅消费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