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第七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九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第二十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