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临沂市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奖励、临沂市专利奖,第四条中国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第五条山东省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第八条临沂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市政府设立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沂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十条申报临沂市专利奖的,第十二条申报临沂市专利奖,第十三条申报临沂市专利奖,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第十八条获奖临沂市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第十九条参与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