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工作,下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日常管理和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对承接的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村民持村委会审核意见和改扩建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村民改扩建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对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应当劝阻、拒绝,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规定,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