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规定,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市)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示范县(市)创建是一项开创性工作,示范县(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从制度机制等层面系统总结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创建工作安排,有序高效开展创建工作,自然资源部2023年1月19日附件: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2023-2025年)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