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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商务局 | 2023-01-19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非法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反城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供销部门负责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及网点规划,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第十九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公安部门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一)固定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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