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审核、分配、租赁、使用与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包括申请、年度核查、轮候资格)、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障对象如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第四章轮候第十七条轮候是指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意向的对象,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信息、分配程序、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可供应房源户型及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第二十六条每一户保障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凭租赁确认书及相关证件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三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