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6日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且属于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建设或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的,(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分类处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第五条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建设,(四)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完善相关手续,第八条生产经营性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执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