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二)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三)证书领取及国家备案抽查审核期间,附件:1.2022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附件:1.2022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pdf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