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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2023-01-17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管理,畜禽运输车辆所有者应当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核实车辆与备案提交材料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规定的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按照附件2的内容对清洗消毒中心进行现场核验,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上报至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名单的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清洗消毒凭证可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备案从事畜禽运输、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畜禽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监督检查,发现名单中的清洗消毒中心不符合《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的,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监督的智能化管理,此前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2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7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试行)2.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核验报告表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3年1月13日附件1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试行).docx附件2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核验报告表.docx附件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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