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单位选择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剧(节)目,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的,三、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多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同一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可以由一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牵头进行报审或者报备,也可以由多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分别进行报审或者报备,四、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六、鼓励和支持网络演出剧(节)目平台经营单位提供内容优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1月16日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解读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