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高邮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附件:《高邮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附件:高邮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的价格行为,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包括:起步基准价、车公里基准运价、空驶费、低速行驶费、等候费、夜间服务费等,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起步里程为3公里,超起步里程的,按起步基准价及超里程运价合并计费,车公里运价(不含空驶费)加收20%夜间服务费,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过隧等费由乘客支付,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投入运营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七条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价格浮动时,原《高邮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及《高邮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邮价字〔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