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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评价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6
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优秀示范企业,第三条申报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向所在区县(园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营办)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各区县(园区)民营办进行初审,第四条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八条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为“个转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标杆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优秀示范企业等次,民营企业达标企业可继续申报示范企业直至优秀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可继续申报优秀示范企业,“个转企”标杆企业、示范及以上企业由市级负责组织命名和奖励,第十条对评定为达标的企业由各区县(园区)制定奖励标准,其余等次由市级按照“个转企”标杆企业5万元、示范企业20万元、优秀示范企业30万元的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个转企”达标企业晋升标杆企业3万元,民营企业达标企业晋升示范企业10万元,晋升优秀示范企业20万元,民营企业示范企业晋升优秀示范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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