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潍人社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省四部门《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精神,自2023年起,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二、提高标准自2023年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三、资金来源此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提高部分(5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确保落实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准、及时、全面为缴费困难居民代缴养老保险费,确保把惠民生、暖民心举措落实好,保障缴费困难群体社保权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税务局2023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