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奖励8万元,国际单项赛事奖补20万元,省级单项赛事奖补8万元,分别给予8万元奖励,分别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1.奖励范围和对象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省运会、省锦标赛、省田径冠军赛中获得名次和贡献金牌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市运会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奖励,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奖励,在省运会实时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给予2万元、0.6万元、0.2万元奖励,在省青少年锦标赛、省田径冠军赛、台州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800元、600元,以及获得过世界冠军或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到我县执教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