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入驻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新兴金融组织、金融生态企业、金融中介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企业”),对入驻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的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奖励政策在企业购买后分3年兑现,第三章经营发展奖励第五条经营发展奖励对落地在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金融企业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标准:持牌金融机构按实际高管人数享受金融人才贡献奖励,地方金融组织按不超过5名(含)享受金融人才贡献奖励,新兴金融组织、金融生态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按不超过3名(含)享受金融人才贡献奖励,附件:关于给予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入驻金融企业经营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附件关于给予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入驻金融企业经营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为更好推动《关于加快推进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一、总体原则对入驻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生态企业、金融中介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万元以下的企业,(二)其他贡献加分1.鼓励金融企业入驻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持牌金融机构购楼面积500(含)-1000平方米加20分,新区按规定收回金融企业已享受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