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支持以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企业自主申报→街镇或园区推荐→受理、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独立评审→现场考察→局党组会议审定→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公示→立项→行文下达等程序,(四)申报项目应按归口和属地原则,由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园区产业局签署推荐意见,各推荐部门应对所推荐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区科技局对经推荐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库,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考察,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计划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九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局应建立健全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计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供计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绩效评价资料,第二十六条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计划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计划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计划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路径和实施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验收材料,第三十条区科技局发布验收通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资料,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一、按照项目合同书的任务、相关指标,完成不到70%的;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三、项目执行期满拒不验收的;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从不合格确认之日起两年内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拒不验收的项目追回计划项目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