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确定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机制,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紧密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体制机制、提高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单独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实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梳理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区要积极复制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和模式,试点地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商务部报送完善后的试点工作方案及工作台账,按照要求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成功经验及典型案例、重大问题和建议等,商务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