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职责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审核,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第十六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十七条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第四章园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园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