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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3-01-11
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附件1、附件3)5.申报系统中要求填报的最近一年经营数据统一按照企业2022年审计报告填报,(满足创新型直通车条件的企业除外)三、证书、牌匾申领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动态监测1.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附件: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模板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4.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模板5.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汇总表联系人:中小企业处陈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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