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业函〔2023〕3号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236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100家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畅通产业协作网络,着力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附件: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