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第十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区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根据区政府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等,第十五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相关事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和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