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3-01-1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4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长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各科室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发觉、记录、管理等工作,在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信用约束等工作,第二章信息发觉第四条本局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长宁区质量金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不合格名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黑名单、药品经营重点监管名单、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名单、食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等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汇总后交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记录,第七条各科室信用信息提供内容如下:(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信息;(二)公平交易科负责收集、核查市场主体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三)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收集、核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信用信息;(五)知识产权科负责收集、核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信用信息;(六)质量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长宁区质量金奖、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信用信息;(七)标准化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信用信息;(八)计量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获得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信用信息;(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收集、核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黑名单的信用信息;(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食品抽验不合格的信用信息;(十一)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收集、核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名单、药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信用信息;(十二)注册许可科负责收集、核查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的信用信息;(十三)其他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需要列入、本局能够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对应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核查,第十一条各科室信用信息提供周期如下:(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信息每月提供;(二)药品经营重点监管名单、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名单、食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名单每季度提供;(三)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长宁区质量金奖、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黑名单每年提供;(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每两年提供;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法人库等大数据信息系统与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除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与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报送周期为每季度、每年、每两年的信用信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收到相关信用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各科室应向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提交信用信息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一)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的;(二)信用信息已发生变化的;(三)其他应给予变更或撤销的信用信息,第五章信息查询第十四条各科室在行政管理、表彰奖励、培育推优、准入限制、征信证明、行政处罚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五条各科室可向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提交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查询账号申请表,第十九条本局对以下自然人实施禁入限制:(一)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本局在行政管理中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实施以下约束:(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在标准创新贡献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评优中,《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工作方案》(长市监市管〔2014〕11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长市监市管〔2015〕1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长市监市管〔2015〕2号)同时废止。

更多精选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2023-01-10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