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对《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月3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第八条共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第十条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第十一条申报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重点实验室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须组建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固定人员指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第五章考核激励与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建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第三十条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