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根据《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通知》(贵政通〔2022〕32号)有关规定,现将平南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调整如下:一、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调整为不低于15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调整为不低于25万元/亩,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招商投资协议的项目用地定价按原有关文件执行,第二次挂牌时该项目用地定价按本通知标准执行,(二)正在洽谈已达成一致的项目,项目用地定价按原有关文件执行,项目用地定价按本通知标准执行,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县人大办公室,文件下载:正文: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南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