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3〕43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湖区7家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拟分配量予以公示:序号企业名称确认书编号乡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备注核定量分配量闲置量有效期核定量分配量闲置量有效期核定量分配量闲置量有效期核定量分配量闲置量有效期1嘉兴市南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南环排核联[2021]253号湘家荡5.862//2008.9.1-2028.8.310.25700.2572021.1.1-2025.12.3121.596//2008.9.1-2028.8.31公示期为2023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9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环保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联系人:单志娟联系电话:82868651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