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维护、停车智能化建设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接入机动车停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自驶离道路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停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