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第三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第六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第八条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过的信息,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第十一条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十三条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十四条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