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企业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七条农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承包农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二)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经济损失,第六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第三十条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或协商、调解无效的,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