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农规〔2023〕1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省科技厅对《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监测、评估及支持政策等内容,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编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园区申报主体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各园区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监测报表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经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规划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附件:1.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docx2.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参考格式).docx3.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docx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第四条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建设规模、创新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与组织管理等五部分(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第七条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园区的评估组织工作,由园区申报主体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评估申请,第九条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按照评估通知及要求开展自评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