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简化项目预算评审(估),(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五)据实编制及调整部门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由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科研项目采取标识管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七)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财政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九)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十一)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扩大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四)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十九)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三)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适用范围(二十四)财政科研项目与经费界定,(主管部门、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