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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 | 2023-01-04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第三章施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三)施工方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组成验收组,建房村民、施工方、设计方、监工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第二十二条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建房村民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及有资格的设计人员提出设计方案,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住房改扩建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三十六条农村住房拆除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附件:1.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2.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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