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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12-30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此页无正文)2022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等政策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基地的遴选推荐、专业科目教学规划、师资配备、学时认定、培训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直部门(单位)审核推荐,(四)自治区级、地州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将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开发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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