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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 2022-12-30
2022年12月30日神农架林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林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因犬只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第七条负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纳入现有监督、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理群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饲养未免疫狂犬病疫苗的,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由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养犬人驱使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第三十九条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处以1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规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林区卫健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饲养犬只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办理免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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