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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12-30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2022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组织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第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第五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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