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四)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四)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四)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树木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确保城市照明不受影响,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外观、运行和使用,并确保无安全隐患,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