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未建设配套治污设施且未经“三同时”验收,为避免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环境进一步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2022年7月22日,未建设配套治污设施且未经“三同时”验收,为避免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环境进一步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2022年7月19日,未建设配套治污设施且未经“三同时”验收,为避免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环境进一步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