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2020〕8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注销办法》(粤安监规〔2018〕2号)文等有关规定,连平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提交了《尾矿库销号申请表》等相关销号材料,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尾矿库销号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复核,县人民政府对该库拟销号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依规作出予以销号的决定,销号后,该库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和监管,由属地的连平县元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特此通告连平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