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经济组织、创业者无偿发放,第四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经济组织和创业者申请兑付时需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兑现材料包括: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2.服务合同(如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服务协议),(二)委托开发类经济组织、创业者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40%申请,兑现材料包括: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三)工农业设计、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类经济组织、创业者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40%申请,兑现材料包括: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兑现材料包括:1.《青田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盖章),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采取经济组织、创业者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一)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运行,(二)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济组织、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