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工作部门:《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提升就业总体要求,第二条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罗甸县人民政府对外派驻临时机构,“劳务协作+”工作站要履行《罗甸县进一步强化“劳务协作+”工作站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罗党办〔2022〕27号)文件要求和罗甸县“劳务协作+”考核细则的规定,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抽派人员单位要加强对抽派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人员每年在驻地开展工作休假事宜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劳务协作站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该经费含每半年一次“劳务协作+”建设和运行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考核相关费用,工作站人员生活补助、往返罗甸差旅费补助、工作站驻地区、县内(不设区的地级市为镇内)交通燃油费和过路费等工作费用从工作站工作经费支付,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条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考核,考核细则由“劳务协作+”建设和运行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制定,“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考核与工作经费挂钩,第十二条县人社局、财政局定期抽查“劳务协作+”工作站(含第三方劳务公司)工作开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暂行)由罗甸县“劳务协作+”建设和运行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解释,附件:罗甸县“劳务协作+”工作站人员离岗报备表附件罗甸县“劳务协作+”工作站人员离岗报备表姓名工作站人员£、劳务公司人员£离岗时间202年月日—202年月日离岗事由工作站意见就业局意见县人社局意见说明:1.工作站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