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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2-29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市文产办具体负责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业务指导、政策落实和评价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初审和业务指导,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文化企业均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第七条申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苏州市和所在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第八条申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第九条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程序:(一)市文产办印发申报通知,(三)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实地初审后向市文产办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由市文产办提请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文认定为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第三章管理评价第十三条获得认定的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经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市文产办报送变更后材料:(一)示范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第十八条支持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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