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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 | 2022-12-29
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十四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五条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第三十三条区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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