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人才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二)资助标准根据申报企业及团队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资金筹措等方面情况,已获得项目资助且在项目实施期内的创业企业,项目承担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已获资助的项目承担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章资金拨付及使用第十条资金拨付方式如下:(一)项目资助分三期拨付资金,首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40%,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人员到位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考核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项目实施企业须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人员到位等情况进行期满验收评估,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验收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已获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青年创业人才项目资助以及市、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及项目承担人(团队带头人)不再重复立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