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转请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以下简称市)、雄安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提交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者由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对有异议、转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项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级税务机关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鉴定,企业对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的,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附件1),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专家组可根据企业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的相关资料,应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资料上传“项目鉴定”模块,并上传《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函》(以下简称《复核鉴定函》)(附件7)至“项目鉴定”模块,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第十条复核鉴定市(县)税务部门对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函》有异议的,科技管理部门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鉴定,第十三条市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应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的统计工作。